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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21-04-02

 
(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將名稱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3.刪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4.將第四條修改為:“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將第五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將第九條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關于業主的規定處理。”
8.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附:修正后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修正后全文)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關于業主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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